案情简介:201*年林某注册成立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进行XX资格考试培训,刘某系该公司咨询部副总监。2017年6月,林某召开公司例会,会上要求公司各部门总监在考试中密切配合,暗示咨询部、客服部通过收集考题再由教学部解答,后回传给学院的方式组织学院作弊。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刘某符合认罪认罚的精神,主要辩护思路集中于量刑部分:其一,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三,刘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着重强调该案中刘某的作用,共同犯罪中应依据参与人员各自的犯罪情节予以区别对待。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刘某符合认罪认罚的精神,主要辩护思路集中于量刑部分:其一,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三,刘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着重强调该案中刘某的作用,共同犯罪中应依据参与人员各自的犯罪情节予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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