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涉嫌组织卖淫罪 智豪律师强力辩护

2021-01-1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郑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X月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被执行逮捕。
经审查查明:2017年X月,曾某等人出资租赁xxx经营酒店,并设立卖淫场所,由被告人吴某全面负责。之后吴某邀约被告人郑某、王某、陈某共同对卖淫场所进行管理,同时招募卖淫女进行培训,以介绍、招揽嫖客等方式组织多名卖淫女卖淫。
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将吴某、王某、郑某、陈某起诉至法院。
 
(二)接受委托:
郑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十分担心和着急,觉得此事十分严重,遂四处打听求助,后得知智豪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刑辩所,在全国有众多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遂慕名前来寻求帮助,在咨询过程中,智豪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详细解答了家属的提问,并向家属介绍我所的办案流程和特色的团队讨论制度,家属相信智豪所的专业性和团队力量,当即决定委托智豪所律师为郑某辩护。
 
(三)团队讨论
为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智豪所创设了独特的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全体律师对在办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等进行团队讨论,形成辩护方案。本案也是如此,仔细阅卷分析后,智豪律师将本案的罪名适用、郑某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性等问题提交团队讨论,听取团队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四)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多次会见郑某,会见过程中,智豪律师了解了整个案件过程,向郑某介绍了组织卖淫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解答了郑某的提问。随后,智豪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手续,跟进案件进展。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智豪律师立即向检察院提交手续并阅卷,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听取团队律师的意见,并据此整理出法律意见书提交承办检察官参考。
法庭审理阶段,智豪律师提出郑某在本案中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因郑某不是卖淫场所的组织者,郑某是吴某叫其过来帮忙,郑某加入时,该酒店已经正常运营,郑某并不是发起、建立者。郑某也不是卖淫场所的策划者,酒店的租赁、设计等都是由吴某等人决定、完成,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招聘卖淫女等也不是郑某负责。且郑某没有行使组织者的决定权与支配权。其次,郑某认罪、悔罪态度好,通过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突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三,郑某家属愿意代为缴纳罚金。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判处。
 
(五)案件结果
功夫不负苦心人,法院最终认定郑某为从犯,认罪悔罪态度好,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后,郑某十分开心,很满意、很感谢律师的辛勤付出。“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是智豪团队一直坚持的信念。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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