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03-1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吴某。
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虹、陈珩。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4]2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霞芳、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徐虹、陈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中旬至同年6月19日,被告人吴某未经环保部门允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私自在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横涨村谢家馋开办个体发黑加工点,雇佣工人从事五金件发黑加工,将未经环保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
经监测,该加工点排放的废水中ph值大于12,总镉含量0.08mg/l,总铬含量为17.8mg/l,其中重金属总铬含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的三倍以上,已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吴某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石碶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王某甲、王某丙辨认被告人笔录,鄞环查移[2014]24号查办案件移送函,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情况说明及照片,废水监测数据表,鄞环检(2014)水字第006号检测报告,关于“石碶街道横涨村吴某发黑加工点废水检测报告”的说明,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鄞环检(2014)006号检测报告的认可意见,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涪陵区律师辩护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
· 万某红、徐某碧因污染环境罪被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
· 饶某林因污染环境罪被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
· 莫某海因污染环境罪被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
· 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