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金额15万元),智豪辩护,成功轻判

2018-03-0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基本简介
王某,男,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X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
2014年,王某因做生意亏损,王某四处借钱,但债台高筑,2015年因债务逼急,王某想要以其房子作为抵押借款,但是其房产因被多个案件保全、冻结,无法作为抵押物。王某遂通过中介找到刘某借款,王某隐瞒了房屋的权利瑕疵。在借款协商时,刘某提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借款,如果不能如期归还,王某则需要将房屋过户给刘某,王某同意,遂借款15万。两月期限已过,王某不能如期归还,房屋不能过户,刘某便报警。
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起诉了王某。
二、接受委托
2016年X月,王某深知智豪所专做刑事案件,并且也了解智豪律师的专业实力,在王某被羁押后家属联系了智豪律师,并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后,征求当事人意见,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本次讨论主要对罪与非罪,撤东墙补西墙,无偿还内能力,隐瞒事实进行借款,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认罪认罚是否可判处缓刑等进行讨论。
四、律师辩护
(一)律师会见
2016年X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当天赶往看守所会见王某。王某看到智豪律师,激动不已,并向智豪律师表示感谢,王某告知了智豪律师案件经过,并希望智豪律师能够为其争取取保。智豪律师在会见完后,拟草了取保申请,并到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交换本案的意见。
(二)律师阅卷
王某案案卷材料共四卷,智豪律师仔细阅卷,并制作了人物关系图。将有利于王某和不利于王某的证据分别整理,并仔细查阅不利证据的三性,试图从证据三性上,驳斥辩方。
(三)辩护思路
  1.论证王某与杨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而是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借款。虽然有客观证据购房合同,但王某多次稳定一致的供述均可以表明借款关系,房屋买卖过户只是他们约定的预期不能还款的违约责任。
2.王某主观恶性小。相较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前四种情况的合同诈骗相比,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至少王某在找到钱的情况下,他有归还的可能性。
3.如果法院认为王某构成犯罪,量刑情节有坦白、初犯等:
五、辩护结果:
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并没有就本案到底是借款还是房屋买卖做评价,但在量刑上作了考虑,法院最终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王某进行了减轻处罚。
六、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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