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某。
2012年6月3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2)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以来,被告人金某某伙同陶某某、江某某(均已判刑)、杨某某、林某某、李某山、李某菊(均另行处理)等人在本市玄武区龙蟠路79号百顺鞋店,以免费发袜子为名,诱骗被害人孔某等人进店内“抽奖”,后以“中奖”为由强迫被害人以高价购买价值低廉的皮鞋、皮带、手表等。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移送了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刑事摄影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以来,被告人金某某伙同陶秀红、江金苗、杨某某、林某某、李某山、李某菊等人在本市玄武区龙蟠路79号百顺鞋店,以免费送袜子为名,将他人骗进店内“抽奖”,再以“中奖”为由强迫他人高价购买劣质皮鞋、皮带、手表等。
陶秀红负责具体分工安排,被告人金某某与林某某负责送袜子,诱骗他人进店“抽奖”,江金苗在客人表示不愿购买的情况下对客人进行语言威胁及阻拦拉扯,强迫他人购买,李某山、李某菊、杨某某假扮顾客参与“抽奖”购物,并对不愿购物的顾客进行劝诱。
2012年6月3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孔某、雍某、祖某、邹某、蔡某的陈述,同案犯陶秀红、江金苗的供述,证人杨某某、林某某、李某山、李某菊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予以印证。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和自然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欺骗、威胁的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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