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11月11日生。
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刘××(二人已劳教)等人在本市马道街佛达商厦内一楼北侧,用写数字的方法,通过言语威胁,多次强迫顾客购买手表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刘××(二人已劳教)等人在本市马道街佛达商厦内一楼北侧,用写数字的方法,通过言语威胁,多次强迫顾客购买手表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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