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因本案,于2011年7月18日被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杜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取得moncler商标权利人蒙克雷尔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平湖市金杰服饰厂组织生产假冒的moncler品牌羽绒服1330件,合计价值238070元。
另查明,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被告人杜某处扣押假冒的moncler品牌羽绒服1320件。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营业执照复印件,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财物清单、鉴定书、商标注册证、现场照片等书证,价格鉴定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3.8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杜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杜某系初犯,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从被告人杜某处扣押的1320件假冒moncler品牌羽绒服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被告人杜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杜某。因本案,于2011年7月18日被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杜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取得moncler商标权利人蒙克雷尔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平湖市金杰服饰厂组织生产假冒的moncler品牌羽绒服1330件,合计价值238070元。
另查明,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被告人杜某处扣押假冒的moncler品牌羽绒服1320件。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营业执照复印件,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财物清单、鉴定书、商标注册证、现场照片等书证,价格鉴定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3.8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杜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杜某系初犯,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从被告人杜某处扣押的1320件假冒moncler品牌羽绒服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被告人杜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 · 被告人吕某某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 · 被告人华某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 · 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 · 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