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12年4月26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9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江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8日,本市松门镇北沙村在本市松门镇政府的会议室对北沙村西洋塘50亩养殖塘承包权举行招投标,起标价为人民币1200元每亩每年。标单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江某某伙同胡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让其他投标人将标单给他们,事后会给他们老酒香烟钱,拿走标单;对于不配合的投标人,就夺走他们的标单,然后将其他投标人的标单写上人民币1200元,最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人民币1220元中标。中标后,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等人将该养殖塘承包权以人民币10万元的差价转让给原养殖户李某某等人。
2017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向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投案,一开始未如实交代,后如实交代其涉案事实。2017年7月7日10时15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松门镇北沙村491号抓获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其涉案事实。2017年9月15日18时许,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润景花园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标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蔡某某、应某某等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归案经过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江某某及同案犯胡某某、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潘某某、应某某等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江某某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江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8日,本市松门镇北沙村在本市松门镇政府的会议室对北沙村西洋塘50亩养殖塘承包权举行招投标,起标价为人民币1200元每亩每年。标单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江某某伙同胡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让其他投标人将标单给他们,事后会给他们老酒香烟钱,拿走标单;对于不配合的投标人,就夺走他们的标单,然后将其他投标人的标单写上人民币1200元,最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人民币1220元中标。中标后,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等人将该养殖塘承包权以人民币10万元的差价转让给原养殖户李某某等人。
2017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向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投案,一开始未如实交代,后如实交代其涉案事实。2017年7月7日10时15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松门镇北沙村491号抓获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其涉案事实。2017年9月15日18时许,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润景花园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标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蔡某某、应某某等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归案经过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江某某及同案犯胡某某、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潘某某、应某某等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江某某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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