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陈某通过孙某从赵某处借来2000万元左右,陈某收到款项后将其转至情妇秦某处。白某系孙某所在公司总经理,在赵某出资过程中担任连带担保人,现赵某仅从陈某处拿回300余万元,并声称剩余款项须由白某进行支付。白某委托智豪律师进行刑事控告。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分别就陈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陈某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采取明显带有威胁、恐吓、要挟色彩的手段,多次向白某索取巨资,陈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分析表示赞同,从陈某前后行为方式、行为时间间隔及索要数额等情节上看,陈某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但其行为还可能构成诈骗罪,主要还应结合陈某之前取得钱款的手段等因素综合判断。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分别就陈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陈某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采取明显带有威胁、恐吓、要挟色彩的手段,多次向白某索取巨资,陈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分析表示赞同,从陈某前后行为方式、行为时间间隔及索要数额等情节上看,陈某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但其行为还可能构成诈骗罪,主要还应结合陈某之前取得钱款的手段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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