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某、范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2-2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博爱医院男科、重庆同济医院泌尿外科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路**号。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博爱医院男科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路**号。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程某某、肖某某(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共同出资,承包了重庆博爱医院男科,其中被告人范某甲占股份22%,被告人全某某与程某某、肖某某共占股约30%,其余股份由吴某某占有。
为承包科室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经上述人员商定,决定架设广播电台进行广告宣传。上述人员经分工,由被告人全某某负责财务管理,聘请范某乙(已判决)负责该科室全面工作,肖某某、刘某某负责购买电台设备,并安装架设电台进行广播宣传,程某某负责电话咨询和广播广告内容制作。
自2016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范某甲与刘某某、肖某某、程某某、范某乙先后在南岸区**小区**栋**号、沙坪坝区**小区**栋**号、大渡口区**小区**栋**号、渝中区**小区**栋**号、南岸区**小区**栋**号共计安装了8台黑广播进行广告宣传。
自2017年初开始,被告人范某甲与刘某某、肖某某承包了重庆同济医院泌尿外科,其中被告人范某甲占股份60%,刘某某、肖某某分别占股份10%,重庆同济医院占股份20%,并聘请王某乙(已判决)进行财务管理。被告人范某甲与刘某某、肖某某、王某乙先后在南岸区**小区**栋**号、大渡口区**小区**栋**号安装了4台黑广播进行广告宣传。
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对查获的12台黑广播出具了《检验报告》,12台设备均能在国家规定的广电部专用频率87MHZ-108MHZ范围内发射广播信号,发射功率均在780W至900W之间。
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全某某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范某甲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海棠溪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12台黑广播等物证;
2.《报账单》、《医疗合作协议》、《重庆同济医院科室责任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无线电监测定位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张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以及同案犯刘某某、肖某某、程某某、范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7.提取、搜查、扣押、现场指认、辨认过程录像、广告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范某甲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全某某为获取利益,伙同他人,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私设无线电设备,利用设备使用广播专用频率播放广告,其中被告人范某甲安装黑广播12台、被告人全某某安装8台,被告人范某甲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全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与他人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二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在其缴纳罚金后可适用缓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威 
2017年12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肖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分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