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强迫他人卖淫,检察院认为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02-26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6********,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小组。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拘留,2016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7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横丫涌如家公寓207房,扣押杨某某的身份证等物,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杨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现场照片、QQ聊天记录、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农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强迫幼女卖淫,检察院起诉追究其涉嫌强迫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