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蠡县**局,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楚某某,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城内。
诉讼代表人:贺某某,男,1972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5********0030,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主任科员,手机号码为:***********。
被告人楚某某,曾用名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30635********001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蠡县蠡吾镇**村人,现住蠡县城内电视台家属院。现任蠡县**局长,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女, ****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32442********0021 ,汉族 ,大专文化,中共党员 ,蠡县曲堤乡曲堤庄村人,现住蠡县城内维明东路**胡同。现任蠡县**局科技信息股股长,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被告人楚某某、齐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于2016年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蠡县**局及其局长楚某某,股长齐某某,利用主管和经管地震工作的便利,为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谋取利益,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向施工单位收取地震动参数复核费后,将收费总额的50%返还给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好处费,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分三次收受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8500元,未入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账目,由齐某某帐外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单位非法收受保定市**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给予的198500元人民币,为其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主管人员楚某某,直接责任人员齐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诉讼代表人:贺某某,男,1972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5********0030,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主任科员,手机号码为:***********。
被告人楚某某,曾用名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30635********001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蠡县蠡吾镇**村人,现住蠡县城内电视台家属院。现任蠡县**局长,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女, ****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32442********0021 ,汉族 ,大专文化,中共党员 ,蠡县曲堤乡曲堤庄村人,现住蠡县城内维明东路**胡同。现任蠡县**局科技信息股股长,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被告人楚某某、齐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于2016年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蠡县**局及其局长楚某某,股长齐某某,利用主管和经管地震工作的便利,为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谋取利益,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向施工单位收取地震动参数复核费后,将收费总额的50%返还给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好处费,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分三次收受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8500元,未入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账目,由齐某某帐外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单位非法收受保定市**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给予的198500元人民币,为其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主管人员楚某某,直接责任人员齐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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