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起诉书

2018-02-2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溧检诉刑诉〔2017〕777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聊天平台,向程某某和孙某某购买大量邮箱账号和密码。其中孙某某处的数据与邢某某处的数据有255万余条QQ邮箱数据(抽样数据不能正常登录)相同,程某某处的数据与邢某某处的数据有4.1万余条网易邮箱数据相同(抽取20条数据进行登录测试,15条能够登录,5条不能登录)。
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手机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购买公民的邮箱账号和密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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