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院依法起诉

2018-02-22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德阳市*********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余**居住在东莞市石碣镇**********房。2017年7月2日,余**在***房容留吸毒人员赵**和“阿牛”(二人均另作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7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余**在**房容留吸毒人员赵**、贺**、陈**(均另作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完后,贺清青先行离开。当日2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东莞市石碣镇**********房抓获余**和赵**、陈**,现场缴获吸毒工具胶瓶1个。次日抓获贺清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证人陈**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余**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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