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系:广东省湛江市**路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系: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蔡某某、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上旬开始,在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商务酒店作为据点,组织谭某某、林某某等失足妇女在湛江市市区的一些宾馆、酒店内进行卖淫行为。其中,黄某乙介绍了黄英到该卖淫组织工作,并提供了 “黄某丙”的身份证给黄某甲在金洋商务酒店等登记开房。
黄某甲、黄某乙为了为了使其经营的卖淫组织得以顺利经营,二人向证人王某某定制了3万张照片卡片,并先后雇佣了刘某某、蔡某某、唐某某到该组织工作,负责驾车接送卖淫人员和派发招嫖卡片,黄某甲自己负责组织内的账目管理。
谭某某、吴某某、黄某丙、林某某、陆某某根据黄某甲的指示,前往指定的宾馆、酒店房间与嫖客发生性交易。而黄某甲与上述各名卖淫女约定,双方对卖淫所得钱款按照“三七”比例分成。
直至2017年3月27日凌晨,民警对湛江市霞山区**路*8商务酒店进行搜查,将上述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唐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谭某某、吴某某、黄某丙、林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证人谢某某、李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陈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 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
5. 辨认笔录;
6. 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以及截图;
7. 人口信息资料以及到案经过;
8.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9.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而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行为而予以帮助、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挺
2017年6月9日
来源: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系:广东省湛江市**路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系: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蔡某某、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上旬开始,在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商务酒店作为据点,组织谭某某、林某某等失足妇女在湛江市市区的一些宾馆、酒店内进行卖淫行为。其中,黄某乙介绍了黄英到该卖淫组织工作,并提供了 “黄某丙”的身份证给黄某甲在金洋商务酒店等登记开房。
黄某甲、黄某乙为了为了使其经营的卖淫组织得以顺利经营,二人向证人王某某定制了3万张照片卡片,并先后雇佣了刘某某、蔡某某、唐某某到该组织工作,负责驾车接送卖淫人员和派发招嫖卡片,黄某甲自己负责组织内的账目管理。
谭某某、吴某某、黄某丙、林某某、陆某某根据黄某甲的指示,前往指定的宾馆、酒店房间与嫖客发生性交易。而黄某甲与上述各名卖淫女约定,双方对卖淫所得钱款按照“三七”比例分成。
直至2017年3月27日凌晨,民警对湛江市霞山区**路*8商务酒店进行搜查,将上述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唐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谭某某、吴某某、黄某丙、林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证人谢某某、李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陈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 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
5. 辨认笔录;
6. 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以及截图;
7. 人口信息资料以及到案经过;
8.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9.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而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行为而予以帮助、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挺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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