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尚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市辛集市田家庄乡**村,住:辛集市**10号楼1单元301。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6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尚某某加入杨杰的心未来互联平台,同年7月,尚某某将其经营的辛集市***综合商店改为心未来需求管辛集店,注册成为心未来的会员后到该店购买商品可100%报销,同时要求入门级的会员购买商品金额不能高于300元,若要提升购买金额需发展多个会员,并且要求会员在购买商品时需和公司配备的虚拟货币搭配使用才可购买商品。被告人尚某某在经营心未来需求管辛集店期间,直接发展了裴某某、王某某等19人为心未来会员,之后裴某某王某某等19人又继续发展了多个层级的心未来会员。2016年4月1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以杨杰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经查,尚某某传销组织截至到2016年9月份共发展会员33个层级,人数为24210人,涉案金额354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侦办心未来互联平台涉嫌非法传销案的情况报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的立案决定书、侦查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家、张某乙、田某某、李某甲、高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调取的心未来互联平台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销售商品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高额商品的方式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购买商品条件的依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尚某某加入杨杰的心未来互联平台,同年7月,尚某某将其经营的辛集市***综合商店改为心未来需求管辛集店,注册成为心未来的会员后到该店购买商品可100%报销,同时要求入门级的会员购买商品金额不能高于300元,若要提升购买金额需发展多个会员,并且要求会员在购买商品时需和公司配备的虚拟货币搭配使用才可购买商品。被告人尚某某在经营心未来需求管辛集店期间,直接发展了裴某某、王某某等19人为心未来会员,之后裴某某王某某等19人又继续发展了多个层级的心未来会员。2016年4月1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以杨杰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经查,尚某某传销组织截至到2016年9月份共发展会员33个层级,人数为24210人,涉案金额354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侦办心未来互联平台涉嫌非法传销案的情况报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的立案决定书、侦查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家、张某乙、田某某、李某甲、高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调取的心未来互联平台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销售商品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高额商品的方式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购买商品条件的依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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