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黎某某(曾用名黎林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街**号**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县**镇**街**号**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6月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6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30日,唐代鹏租下郴州市北湖区南湖路香格里拉大酒店七楼14间房,经营“简道美容养生会馆”。2012年10月,唐代鹏聘请周前明(已判决)任会馆总经理,负责会馆全面工作,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曹某等多个妇女在该会馆从事卖淫。同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某及李国强、曾丰崇、秦伟、庞双喜、肖艳红、李喜勇、张秀(均已判刑)等人被雇请为该会馆“咨客”,从事联系嫖客介绍卖淫服务,带嫖客到房间,安排卖淫女给嫖客挑选,带嫖客买单等工作。2013年1月8日晚,公安机关在该会馆抓获卖淫女12人、嫖客12人。2012年10月至案发,在该会馆内组织从事卖淫活动3000多次,非法获利160余万元。其中黎某某咨客327次,王某某咨客83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淫秽光盘、安全套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营业记录等;3.证人证言:肖琳琳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黎某某、王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察等笔录:提取、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
2017年8月25日
来源: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黎某某(曾用名黎林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街**号**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县**镇**街**号**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6月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6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30日,唐代鹏租下郴州市北湖区南湖路香格里拉大酒店七楼14间房,经营“简道美容养生会馆”。2012年10月,唐代鹏聘请周前明(已判决)任会馆总经理,负责会馆全面工作,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曹某等多个妇女在该会馆从事卖淫。同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某及李国强、曾丰崇、秦伟、庞双喜、肖艳红、李喜勇、张秀(均已判刑)等人被雇请为该会馆“咨客”,从事联系嫖客介绍卖淫服务,带嫖客到房间,安排卖淫女给嫖客挑选,带嫖客买单等工作。2013年1月8日晚,公安机关在该会馆抓获卖淫女12人、嫖客12人。2012年10月至案发,在该会馆内组织从事卖淫活动3000多次,非法获利160余万元。其中黎某某咨客327次,王某某咨客83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淫秽光盘、安全套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营业记录等;3.证人证言:肖琳琳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黎某某、王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察等笔录:提取、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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