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2-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5年6月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榆树市泗河镇金丰粮油有限公司经理,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等全面工作。2015年5月27日6时许,金丰粮油有限公司在组织职工移动院内输送机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没有排除安全隐患,致使输送机触碰到高压线,造成随某甲、王某甲死亡,李某某、付某某受伤的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           证人沈某某、隋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铁奇
2016年11月8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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