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5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5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5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6日至同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邀约周某某、肖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向某甲家中开设赌场,共同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轮流坐庄参与赌博,李某某安排冯某某在赌场中发牌、抽头,先后召集徐某某、向某乙、官某某等多人以麻将牌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计抽头渔利约人民币30000元,除去房租费等开支外,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各分得人民币9700元。
2017年12月10日,民警在向某甲家中将该赌场查获,并将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抓获;次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向某乙、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均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成兰
2018年2月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5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5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5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6日至同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邀约周某某、肖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向某甲家中开设赌场,共同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轮流坐庄参与赌博,李某某安排冯某某在赌场中发牌、抽头,先后召集徐某某、向某乙、官某某等多人以麻将牌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计抽头渔利约人民币30000元,除去房租费等开支外,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各分得人民币9700元。
2017年12月10日,民警在向某甲家中将该赌场查获,并将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抓获;次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向某乙、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均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成兰
2018年2月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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