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提供场所并容留他人卖淫,检察院以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

2018-02-12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9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镇**街**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朱某某于2017年5月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0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平南县**镇**路旺府井二楼经营“晶苑发廊”,利用该发廊容留黄某某、李某某、付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此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l7年4月29日23时许,黄某某、李某某在向嫖客郑某、李某提供卖淫服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的避孕套;2.书证:行政处罚材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黄某某等14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提供场所并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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