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任职于佛山市柏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任职佛山市柏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以虚构名义提取现金、转账或收取货款不上缴等形式,侵占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231515元。
2017 年10 月20 日1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顺德车站二楼出口处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公司出纳的职业便利,侵占公司现金人民币2315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17年11月6日
来源: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任职于佛山市柏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任职佛山市柏达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以虚构名义提取现金、转账或收取货款不上缴等形式,侵占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231515元。
2017 年10 月20 日1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顺德车站二楼出口处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公司出纳的职业便利,侵占公司现金人民币2315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17年11月6日
来源: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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