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不起诉决定书

2018-02-07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津东检公诉刑不诉〔2017〕3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11时许,宋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本市河东区A钢材市场火灾起火原因产生矛盾。宋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又纠集刘某某(另案处理)在A钢材市场内找到李某某后发生口角,宋某某、朱某某对李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鼻部软组织挫伤、背部右侧肩胛骨处5cm×6cm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王某某右侧鼻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2017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宋某某、朱某某、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朱某某等人所用手机等物证;
2.被害人医院诊断证明书、案件来源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 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案提起公诉
· 上诉人侯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 上诉人黄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 张智勇主任成功代理轰动全国赵红霞不雅视频案
· 四川“黑老大”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二审辩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