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7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手机上网通过QQ(账号332613****,昵称貔貅;账号258520****,昵称关公,以每条1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6490条公民个人信息,后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该信息实施犯罪,仍以每条11元或12元的价格通过QQ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华为手机一部;2.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文档、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5.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了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姗姗
2016年11月8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7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手机上网通过QQ(账号332613****,昵称貔貅;账号258520****,昵称关公,以每条1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6490条公民个人信息,后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该信息实施犯罪,仍以每条11元或12元的价格通过QQ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华为手机一部;2.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文档、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5.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了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姗姗
2016年11月8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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