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1********,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程度,农民,住济宁市曲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79********,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程度,农民,住济宁市曲阜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济宁市曲阜市**街道**村。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9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济宁市鱼台县**村**号。2016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甲、文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6年12月17日、2017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1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孔帅处购买利群(新版)84mm卷烟4250条,由徐成才(另案处理)驾驶货车(车牌号为:鲁******)运输,打算将该批卷烟非法销往上海,徐成才驾车运输卷烟时在京台高速公路苏鲁检查站被执法部门查获,经计算该批卷烟市场价值595000元。
2、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张风霞处购买利群(新版)84mm卷烟4000条,由被告人文某某驾驶货车(车牌号为:鲁******)运输,打算将该批卷烟非法销往上海,文某某驾车运输卷烟时在京台高速公路苏鲁检查站被执法部门查获,经计算该批卷烟市场价值5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甲、文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乙、张某某、孔某某5人证言,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甲、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荣新
检察员:刘晓童
2017年2月28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1********,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程度,农民,住济宁市曲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79********,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程度,农民,住济宁市曲阜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济宁市曲阜市**街道**村。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9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济宁市鱼台县**村**号。2016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甲、文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6年12月17日、2017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1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孔帅处购买利群(新版)84mm卷烟4250条,由徐成才(另案处理)驾驶货车(车牌号为:鲁******)运输,打算将该批卷烟非法销往上海,徐成才驾车运输卷烟时在京台高速公路苏鲁检查站被执法部门查获,经计算该批卷烟市场价值595000元。
2、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张风霞处购买利群(新版)84mm卷烟4000条,由被告人文某某驾驶货车(车牌号为:鲁******)运输,打算将该批卷烟非法销往上海,文某某驾车运输卷烟时在京台高速公路苏鲁检查站被执法部门查获,经计算该批卷烟市场价值5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甲、文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乙、张某某、孔某某5人证言,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甲、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荣新
检察员:刘晓童
2017年2月28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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