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律师在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依法出庭,为于某进行辩护。在庭审辩护中,辩护人本着被告人权益最大化的原则,结合多次集体讨论的团队成果,为于某作无罪辩护。并提出下列观点:
一、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能搜集到于某向上家购买毒品的微信转账记录,无法证明于某从中牟利;讯问笔录中存在多处违法现象;公安机关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搜查违法;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无侦查员签名;技侦材料无审批手续。
二、即便法院判处于某构成犯罪,也要注意到本案有特勤引诱的情节;
2018年1月16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0个月。于某本人及其家属均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感到满意。
一、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能搜集到于某向上家购买毒品的微信转账记录,无法证明于某从中牟利;讯问笔录中存在多处违法现象;公安机关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搜查违法;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无侦查员签名;技侦材料无审批手续。
二、即便法院判处于某构成犯罪,也要注意到本案有特勤引诱的情节;
2018年1月16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0个月。于某本人及其家属均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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