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律师代理张某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缓刑释放

2018-02-0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张某同学王某对计算机比较了解,张某同学通过病毒侵入某公司系统,获取了该公司推出的一些游戏币。张某及李某受王某邀约,帮忙在游戏平台上销售这些游戏币。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2016年8月中旬,张某在家属的陪同下,赶往重庆准备投案自首,但是在自首之前,张某需要委托专业律师为其今后提供法律服务,张某来到智豪所后,智豪律师接待了张某,并为其提供了法律咨询,张某当即委托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告知了张某投案的注意事项。
智豪律师开展的工作:
(一)律师会见
张某投案当天,被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智豪律师了解情况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
(二)律师开展工作
律师会见后,拟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且及时与公安交换了意见,公安认为,张某虽然自动投案,但是其系同案犯判决后投案,其供述的部分事实与同案犯不同,所以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审查批捕期间,智豪律师转向到检察院批捕科,向批捕承办人交换意见,最终,为张某争取取保候审。
(二)团队讨论
律师结合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同案犯的判决情况,对本案是否适用缓刑提出来讨论。团队律师主要就立功,退赃,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展开讨论。
(三)辩护方案
经过智豪讨论,辩护律师形成辩护方案,具体辩护意见为:1.张某系从犯,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的作用,分赃比例较低;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张某得知自己网上追逃时,安顿好家人后,便联系重庆公安,并主动从老家赶往重庆投案自首,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3. 张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后期有主动退出的行为,4.初犯、有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特殊。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张某系初犯、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判决张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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