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等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3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4********,**族,**文化,无业,暂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梯**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2007年5月6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8********,**族,**文化,无业,暂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梯**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罪和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12月2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分别于11月13日、2016年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9日至5月25日间,被告人徐某某向朱某某租赁位于翔安区**镇**路**号**室及**室,以经营按摩店等项目为幌子,授意陈某丁、孔某某、耿某某、陈某戊(均另案处理)先后从贵州省威宁县为其招募到周某某、韩某某、马某乙、叶某某、王某某(均未满十八周岁)到其经营的按摩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徐某某为她们规定卖淫的价格标准,组织她们进行卖淫活动。为了迫使这些未成年少女长期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徐某某在按摩店房间内装窃听器,防范这些未成年少女向外界求救;将这些未成年少女身上的证件、手机全部收走后,如有不从即实施殴打或使用暴力相威胁,迫使这些未成年少女不敢反抗和逃跑;将这些未成年少女控制在暂住处、不准私下与他人接触交流、不准使用电话或借他人电话、统一吃住在暂住处、卖淫等非法所得全部上交等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协助看管这些未成年少女、教这些未成年少女卖淫,负责收取卖淫非法所得并交给被告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清妮净抑菌洗液、抗菌器、具有监听功能的GPS定位器等物证;
2.证人马某甲、陈某甲、朱某某、孟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马某乙、叶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及同案犯陈某丁、孔某某、耿某某、陈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手机短信截图;
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人员基本情况、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采取招募、强迫、引诱等手段组织多名未成年少女多次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告人徐某某组织多人卖淫,仍积极提供帮助,协助管理这些未成年少女和充当管帐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朝馨   
检  察  员:蔡珂炯   
2016年3月4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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