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住江西省永修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11月21日期间,李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衢州市柯城区**号合伙投资经营天湖豪园国际水会,李某某、郑某某聘请王某甲(已判刑)担任天湖豪园浴场总经理,全面负责天湖豪园浴场各项具体事务运营、管理。2015年8月左右,为了增加天湖豪园浴场的营业额,李某某提议在三楼原有业务基础上加钟做全套性服务项目,由王某甲提供卖淫女并负责运营卖淫团队,具体包括卖淫女的招募、日常运营及管理等,王某甲安排被告人闵某某在三楼卖淫场所内担任领班,具体负责管理卖淫女、接待顾客、统计卖淫次数等工作。该场所向嫖客提供798元(填写499元、299元的三联单各一份)、998元(填写499元三联单两份)两种卖淫套餐。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该场所全天24小时营业,共组织10余名女性提供卖淫服务达666次,卖淫收入共计605002元。
2017年6月7日,被告人闵某某在江西省永修县被永修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羁押在永修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羁押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梁某某、罗某某、刘某甲、唐某某、马某某、刘某乙、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琦
2017年9月20日
来源: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住江西省永修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11月21日期间,李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衢州市柯城区**号合伙投资经营天湖豪园国际水会,李某某、郑某某聘请王某甲(已判刑)担任天湖豪园浴场总经理,全面负责天湖豪园浴场各项具体事务运营、管理。2015年8月左右,为了增加天湖豪园浴场的营业额,李某某提议在三楼原有业务基础上加钟做全套性服务项目,由王某甲提供卖淫女并负责运营卖淫团队,具体包括卖淫女的招募、日常运营及管理等,王某甲安排被告人闵某某在三楼卖淫场所内担任领班,具体负责管理卖淫女、接待顾客、统计卖淫次数等工作。该场所向嫖客提供798元(填写499元、299元的三联单各一份)、998元(填写499元三联单两份)两种卖淫套餐。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该场所全天24小时营业,共组织10余名女性提供卖淫服务达666次,卖淫收入共计605002元。
2017年6月7日,被告人闵某某在江西省永修县被永修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羁押在永修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羁押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梁某某、罗某某、刘某甲、唐某某、马某某、刘某乙、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琦
2017年9月20日
来源: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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