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镇**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购买到的虚假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病历资料及发票,多次到岳池县**镇中心卫生院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获补偿款共计316410.1元。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查询证实:杨某某申报医疗保险时提供的21份病历资料实际住院病人均不为杨某某,系虚假病历资料。经四川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鉴定:杨某某申报医疗保险时提供的22份“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均系伪造。
2016年3月24日,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镇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池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虎
2016年7月29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镇**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购买到的虚假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病历资料及发票,多次到岳池县**镇中心卫生院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获补偿款共计316410.1元。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查询证实:杨某某申报医疗保险时提供的21份病历资料实际住院病人均不为杨某某,系虚假病历资料。经四川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鉴定:杨某某申报医疗保险时提供的22份“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均系伪造。
2016年3月24日,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镇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池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虎
2016年7月29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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