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7)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陈x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某某小区内先后组织两班民间标会,向刘某1、林某、陈某1、陈某2等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
2015年6月初,被告人陈x所组织的班会因无法填补会钱漏洞而倒会。
经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被告人陈x通过两班民间标会共吸收资金人民币1332900元。
被告人陈x于2016年7月14日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民间标会组织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之规定,建议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陈x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某某小区内先后组织两班民间标会,向刘某1、林某、陈某1、陈某2等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
2015年6月初,被告人陈x所组织的班会因无法填补会钱漏洞而倒会。
经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被告人陈x通过两班民间标会共吸收资金人民币1332900元。
被告人陈x于2016年7月14日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刘某2、郑某、江某1、陈某1、刘某3、林某、陈某2、江某2、江某3、陈某1珠、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民间标会会单,借据,还款承诺书,被害人刘某1、刘某2、郑某、江某1、陈某1、刘某3、林某、陈某2、江某2、江某3、陈某1、陈某1玉出具的谅解书,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闽海财审字(2017)第577号专项审计报告和被告人陈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利用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x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陈x,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7)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陈x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某某小区内先后组织两班民间标会,向刘某1、林某、陈某1、陈某2等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
2015年6月初,被告人陈x所组织的班会因无法填补会钱漏洞而倒会。
经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被告人陈x通过两班民间标会共吸收资金人民币1332900元。
被告人陈x于2016年7月14日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民间标会组织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之规定,建议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陈x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某某小区内先后组织两班民间标会,向刘某1、林某、陈某1、陈某2等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
2015年6月初,被告人陈x所组织的班会因无法填补会钱漏洞而倒会。
经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被告人陈x通过两班民间标会共吸收资金人民币1332900元。
被告人陈x于2016年7月14日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刘某2、郑某、江某1、陈某1、刘某3、林某、陈某2、江某2、江某3、陈某1珠、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民间标会会单,借据,还款承诺书,被害人刘某1、刘某2、郑某、江某1、陈某1、刘某3、林某、陈某2、江某2、江某3、陈某1、陈某1玉出具的谅解书,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闽海财审字(2017)第577号专项审计报告和被告人陈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利用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x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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