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A公司前期从事的居间借贷业务过程中具有较好的规范性认识,前期款项也基本都已经还清,尽管后面部分款项未能兑现,但是与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比较来看,本案的危害性整体较小,属于情节轻微,这一事实应当作为量刑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从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A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内容来看,AA公司退还投资人投资款及利息计3,344.80万元。其中有376.70万元系温某直接银行转账或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给投资者。基于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也应当作为量刑部分予以考虑。
三、起诉书认定的实际吸收资金数额失实。
起诉书认定温某实际吸收的资金共计5497.10万元,这一数字与实际数额不符,主要存在以下因素:
其一,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刘某的询问笔录显示“我投过的,注册了一个账户,我还用我老婆的身份注册了一个账户,都已经收回了本金和利息”。刘某作为AA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妻子两人的投资并非通过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到的集资款,因没有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能作为犯罪金额。
其二,部分线下投资金额不能作为吸收金额的总额。根据莫莫莫等人的“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看,乙方(借款人)为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部分费用的确用于乙方的经营周转。《鉴定意见书》亦显示莫莫莫、田某某、谭某某、黄某某等16人的借款方为“XX建筑”。以上线下借款的途径及用途与其他金额有本质的区别,应将其看作甲乙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亦不能作为犯罪金额。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从重庆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A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内容来看,AA公司退还投资人投资款及利息计3,344.80万元。其中有376.70万元系温某直接银行转账或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给投资者。基于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也应当作为量刑部分予以考虑。
三、起诉书认定的实际吸收资金数额失实。
起诉书认定温某实际吸收的资金共计5497.10万元,这一数字与实际数额不符,主要存在以下因素:
其一,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刘某的询问笔录显示“我投过的,注册了一个账户,我还用我老婆的身份注册了一个账户,都已经收回了本金和利息”。刘某作为AA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妻子两人的投资并非通过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到的集资款,因没有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能作为犯罪金额。
其二,部分线下投资金额不能作为吸收金额的总额。根据莫莫莫等人的“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看,乙方(借款人)为重庆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部分费用的确用于乙方的经营周转。《鉴定意见书》亦显示莫莫莫、田某某、谭某某、黄某某等16人的借款方为“XX建筑”。以上线下借款的途径及用途与其他金额有本质的区别,应将其看作甲乙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亦不能作为犯罪金额。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温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辩护词4
- · 温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辩护词3
- · 温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辩护词1
- · 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一审辩护词2
- · 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一审辩护词1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