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涉嫌犯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6)

2018-01-2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XX市公安局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缴纳违法所得合计27万元,被告单位天津A公司缴纳违法所得合计20万元。
2、XX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补缴违法所得合计83643.25元,被告单位天津A公司补缴违法所得合计11854.88元。
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及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赵某为了与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结算煤款,明知天津A公司、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内蒙CC建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让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分别从天津A公司、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35364.25元,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郭某某介绍被告人李某某从天津A公司给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211854.88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鄂尔多斯DD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BB水泥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为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141788.37元;其行为均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被告单位天津A公司,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税款353643.2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税款211854.88元,数额巨大;被告单位天津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税款211854.8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天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税款211854.8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税款141788.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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