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5****5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观文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5****39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铜彭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夏某某,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3****96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云阳县上坝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82****50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龙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6****59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民主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064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红塔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5****62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摇铃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李**,女,身份证号码5137211998****508X,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三合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找工作为由将网友被害人李**骗至都江堰市后,与被告人李某某将李**接至位于都江堰市柏条河西路2号7栋3单元4楼8号传销窝点。在该传销窝点负责人罗世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邓某某、杜某某、邓某某以讲课、聊天等方式向李**灌输传销思想,通过扣押李**的手机及监听打电话的方式控制其与外界联系,在李**欲强行离开时对其扇耳光,采取堵门、围住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周某某负责讲课灌输传销思想,周某某、周某某、廖某某、邓某某、杜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协助看管李丹丹,邓某某和杜某某负责晚上陪李**对其进行看管,李丹丹外出时由周某某、周某某等人陪同,防止其逃跑。同月 23 日,公安机关在该传销窝点抓获上述七名被告人,并解救了被害人。
上述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杜某某非法剥夺被害人李**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巧红
2017年11月15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5****5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观文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5****39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铜彭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夏某某,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3****96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云阳县上坝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82****50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龙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6****59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民主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064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红塔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5****62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摇铃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李**,女,身份证号码5137211998****508X,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三合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找工作为由将网友被害人李**骗至都江堰市后,与被告人李某某将李**接至位于都江堰市柏条河西路2号7栋3单元4楼8号传销窝点。在该传销窝点负责人罗世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邓某某、杜某某、邓某某以讲课、聊天等方式向李**灌输传销思想,通过扣押李**的手机及监听打电话的方式控制其与外界联系,在李**欲强行离开时对其扇耳光,采取堵门、围住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周某某负责讲课灌输传销思想,周某某、周某某、廖某某、邓某某、杜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协助看管李丹丹,邓某某和杜某某负责晚上陪李**对其进行看管,李丹丹外出时由周某某、周某某等人陪同,防止其逃跑。同月 23 日,公安机关在该传销窝点抓获上述七名被告人,并解救了被害人。
上述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杜某某非法剥夺被害人李**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巧红
2017年11月15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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