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6年4月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4月8日至4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杭县旧县镇河西村205国道旁其经营的饭店容留谢某某(女,49岁,江西省瑞金市人)向五名男子卖淫,每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谢某某登记卖淫次数的记录纸;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向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陈珊
2017年4月17日
来源: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6年4月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4月8日至4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上杭县旧县镇河西村205国道旁其经营的饭店容留谢某某(女,49岁,江西省瑞金市人)向五名男子卖淫,每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谢某某登记卖淫次数的记录纸;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向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陈珊
2017年4月17日
来源: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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