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8********,汉族,本科文化,干部(福建省公安厅**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大队**中队科员),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宿舍**幢**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逮捕,同日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5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7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17年8月23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9月2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福建省公安厅**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大队**中队工作期间,利用其同居女友邓某某担任南平高速公路支队四大队执法窗口岗位的职务(处理高速交通违法行为权限)便利,接受代办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人员林某某、黄某某的请托,使用其本人或他人(包括邓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及林某某、黄某某提供的相关人员)驾驶证件帮助相关违章车主违规处理高速交通违法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号182********)账户先后收受林某某、黄某某钱款共计316265.5元人民币。
2016年11运25日南平市公安局纪检组在调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违法违纪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还主动交代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务员录用任职定级审批审核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情况说明、身份情况说明、违规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有关行政处罚案、邓某某PKI证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表、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执法室工作职责、PKI证书权限情况书证及南平高速公路支队有关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程某某、索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詹某某、廖某某、吴某甲、胡某某、谢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1626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夏海淼   
2017年10月10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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