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之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

2018-01-2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的不同点:

一、犯罪客体不同。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倒卖文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秩序。

二、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倒卖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5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1、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2、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4、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第50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2)从文物商店购买;

(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三、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走私文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倒卖文物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以出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销售、运输、转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珍贵文物或一般文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上述经营业务,从中牟利;另一种是经营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包括拍卖的文物。

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走私文物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倒卖文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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