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行为的区别

2018-01-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共同贪污行为的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然人只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罚主体。贪污罪主体范围要比私分国有资产罪中承担刑事责任主体范围广泛。
     客体不同。贪污罪侵占的不仅是公共财产,还侵犯了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私分国有资产罪侵占的是国有资产。根据刑法第 91 条规定,公共财产包含国有财产,因此,公共财产的范围应当大于国有资产,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财产都是国有资产,只有公共财产中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资产的部分,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
     主观要件不同。两罪在主观要件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①故意内容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国有资产被私分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贪污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财物所有权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贪污罪必须要求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却没有这种规定。贪污罪体现的是个人意志,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故意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因单位决策人员或单位决策机构的决策而形成,该故意的产生过程是一种单位决策过程。
      客观要件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并且累计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行为。一般是以公开、表面合法的形式进行。决策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私分行为一般是为了单位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实施,决策者本人所获得的份额相对较小。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以及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仅限于一人或少数人共同实施,在相当小的范围内进行,往往具有秘密性,在本单位具有相对不公开性,其具体手段表现为私自截留财物、伪造单据、虚报费用、假报支出、冒领财物等。因此贪污罪比私分国有资产罪更具有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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