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山市*镇*五金喷塑工艺厂承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2017年3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6月15、8月9日分别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4日、9月8日中山市公安局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6月4日、8月4日、10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承包经营中山市港口镇**五金喷塑工艺厂,在明知该厂的污水处理设备老化需要更换或者维护的情况下,出于成本考虑,心存侥幸一直不更换或者维护。2015年6月18日,我市港口镇环保局对该厂排放的废水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锌浓度为36.2mk/100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7.1倍。2017年3月17日上午9,被告人陈某某接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二О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山市*镇*五金喷塑工艺厂承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2017年3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6月15、8月9日分别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4日、9月8日中山市公安局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6月4日、8月4日、10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承包经营中山市港口镇**五金喷塑工艺厂,在明知该厂的污水处理设备老化需要更换或者维护的情况下,出于成本考虑,心存侥幸一直不更换或者维护。2015年6月18日,我市港口镇环保局对该厂排放的废水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锌浓度为36.2mk/100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7.1倍。2017年3月17日上午9,被告人陈某某接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二О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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