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辩护词2

2018-01-1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同时,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第几次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认定为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予以明确规定,参照重庆市高院、高检及重庆市公安局于2016年举办的刑事工作座谈会综述中对自首的认定标准,若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不主动,而是在经过教育甚至出示证据之后才被迫交代,则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在本案中,无证据显示马某系被迫交待,应当认定马某构成自首。退一万步说,即使认定马某构成自首的证据存疑,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30条规定,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也应当认定马某具有自首情节。
综上,辩护人对起诉书载明的马某系如实供述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马某系被抓获归案的认定有异议,认为应当认定马某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马某认罪认罚,愿意退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郎杰已向司法办案机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对其应当从宽量刑。同时,马某也于某日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尽管检察院后将该《具结书》撤回,但辩护人认为,马某既然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条件,司法机关就不应剥夺其享有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获得从宽量刑的权利。
同时,马某自到案以来就积极表示要求退赃,尽管从客观情况来看,由于马某受贿的70余万元系11年来累加收受的,上述款项已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殆尽,但马某仍要求家属为其借款筹措资金以退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马某认罪悔罪的诚恳态度。
综上,辩护人认为,马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马某的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以及认罪悔罪的诚恳态度,对其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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