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辩护词

2018-01-1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谭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会见了当事人,现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本案的定罪没有意见,对本案的部分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谭某到案后,第一次供述辩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且第一次供述后的多次笔录均稳定一致,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谭某当庭认罪,并且其认罪认罚,愿意主动退赃、缴纳罚金
谭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也希望通过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以获得从宽处理,其无论是在庭前还是在庭审中,均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院对其从宽处理。
三、谭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谭某参与的时间较短,其参与前后,不足10日,其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也不存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本案中,参与赌博的人员较少,每日仅有几人,且人员相对固定。从赌博人员及本案中所有被告人的获利情况来看,参赌人员的输赢较小,谭某等人每人仅有1-2千元的获利。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点之规定:“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调节比例…………对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谭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
谭某系初犯,偶犯。其是因为偶然的被张某拉去家里,张某邀约、组织了向某某、“AA”、许某等人。向某某提议四人合股当赌场老板。对于谭某本人而言,其并没有提出犯意,是向某某提出后,其迎合了他们的想法,本次犯罪,实属偶然。
四、谭某身患多种疾病
谭某体弱多病,主要疾病有:食管静脉曲张、胃溃疡等病症,近年来,谭某陆续做了胃憩室切除术等重大手术。谭某这些年也一直不断的看病、服药。
希望贵院,考虑到谭某的身体情况等,在检查机关的量刑幅度内的最低刑对判处刑罚,并对谭某适用缓刑。当然,也希望法院考虑谭某自身多病,无人照顾,无工作等具体情况,在处以罚金刑时,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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