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罗某近亲属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罗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案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庭审并依法进行辩护。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现针对本案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议时参考:
一、罗某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罗某作为A医院某科室的一名小股东,没有实际参与A医院某科室的经营管理。A医院某科室的真正实际管理人是张某,相应的宣传工作也是张某统筹安排。
在A医院某科室私设黑电台的整个过程中,罗某仅仅在张某的授意安排下,通过网络录制宣传单。除此之外,罗某没有其它参与私设黑电台的行为。与之相对应的是,私设黑电台过程中的购买无线电设备、人员管理、经费发放等均是张某负责。显而易见,在A医院某科室私设黑电台的整个活动中,相比于张某,罗某参与范围、所起的作用明显较小,依法应认定罗某系从犯。
二、罗某系坦白,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罗某近亲属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罗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案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庭审并依法进行辩护。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现针对本案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议时参考:
一、罗某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罗某作为A医院某科室的一名小股东,没有实际参与A医院某科室的经营管理。A医院某科室的真正实际管理人是张某,相应的宣传工作也是张某统筹安排。
在A医院某科室私设黑电台的整个过程中,罗某仅仅在张某的授意安排下,通过网络录制宣传单。除此之外,罗某没有其它参与私设黑电台的行为。与之相对应的是,私设黑电台过程中的购买无线电设备、人员管理、经费发放等均是张某负责。显而易见,在A医院某科室私设黑电台的整个活动中,相比于张某,罗某参与范围、所起的作用明显较小,依法应认定罗某系从犯。
二、罗某系坦白,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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