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户籍住址住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镇**街**栋**楼**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捕前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户籍住址贵州省遵义县**镇**组,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县**镇**小区**,个体劳动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丁,又名杨某戊,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7日、2016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杨某甲提议做销售烟叶的生意,便与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丁商量,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甲联系好收购渠道后,与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丁先后共同在贵州省息峰县流长乡大水井村收购多户烟农烟叶,价格在每斤1.00元至5.00元不等,共收了4840公斤并存放于被告人杨某丁的家中。
2015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甲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人杨某甲取得联系后,便有意购买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收购得来的烟叶,双方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被告人杨某丁家中进行烟叶买卖,谈成的价格是每斤12元,并约定由被告人杨某甲找运输车辆将烟叶运到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胡某甲等人便从存放在被告人杨某丁家中的4840公斤烟叶中挑选2900公斤装上胡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的贵C****2号东风牌货车上,被告人胡某甲、杨某甲等人约定由卖方将烟叶运到六枝特区高速路出口处后,买方再按照单价付款69600元给卖方。经挑选后,剩余的烟叶仍然存放于被告人杨某丁家中。当晚21时许车辆开始向六枝方向行驶,被告人杨某甲坐在装有2900公斤烟叶的贵C****2号东风牌货车上,被告人胡某甲、杨某丙、杨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坐在另一轿车上,途经乌江收费站、贵遵高速公路、清茶高速公路、六镇高速公路、六六高速公路,2015年9月28日凌晨4时许在六六高速公路岩脚服务区被民警查获。2015年10月2日,存放于杨某丁家中的烟叶被扣押。
经称量,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销售的烟叶共重2900公斤,涉案价格69600元,2015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成分为B2K:36.00%;CX2K:13.00%;S1:2.00%;S2:7.00%;GY1:31.00%;水分超限:11.00%。经挑选后剩余放在被告人杨某丁家中的烟叶共重1940公斤,涉案价格3880元,2015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成分为CX1K:14.86%;CX2K:32.43%;B2K:28.38%;GY2:24.3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杨某丙、杨某丁的户籍证明及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己、胡某乙、陈某某、杨某庚、李某甲、刘某甲、汪某甲、唐某某、刘某乙、汤某某、刘某丙、汪某乙、吴某某、廖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曾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杨某丙、杨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胡某甲,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法院
检察员:郑蓉
2016年7月1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户籍住址住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镇**街**栋**楼**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捕前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户籍住址贵州省遵义县**镇**组,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县**镇**小区**,个体劳动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丁,又名杨某戊,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7日、2016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杨某甲提议做销售烟叶的生意,便与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丁商量,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甲联系好收购渠道后,与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丁先后共同在贵州省息峰县流长乡大水井村收购多户烟农烟叶,价格在每斤1.00元至5.00元不等,共收了4840公斤并存放于被告人杨某丁的家中。
2015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甲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人杨某甲取得联系后,便有意购买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收购得来的烟叶,双方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被告人杨某丁家中进行烟叶买卖,谈成的价格是每斤12元,并约定由被告人杨某甲找运输车辆将烟叶运到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胡某甲等人便从存放在被告人杨某丁家中的4840公斤烟叶中挑选2900公斤装上胡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的贵C****2号东风牌货车上,被告人胡某甲、杨某甲等人约定由卖方将烟叶运到六枝特区高速路出口处后,买方再按照单价付款69600元给卖方。经挑选后,剩余的烟叶仍然存放于被告人杨某丁家中。当晚21时许车辆开始向六枝方向行驶,被告人杨某甲坐在装有2900公斤烟叶的贵C****2号东风牌货车上,被告人胡某甲、杨某丙、杨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坐在另一轿车上,途经乌江收费站、贵遵高速公路、清茶高速公路、六镇高速公路、六六高速公路,2015年9月28日凌晨4时许在六六高速公路岩脚服务区被民警查获。2015年10月2日,存放于杨某丁家中的烟叶被扣押。
经称量,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销售的烟叶共重2900公斤,涉案价格69600元,2015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成分为B2K:36.00%;CX2K:13.00%;S1:2.00%;S2:7.00%;GY1:31.00%;水分超限:11.00%。经挑选后剩余放在被告人杨某丁家中的烟叶共重1940公斤,涉案价格3880元,2015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成分为CX1K:14.86%;CX2K:32.43%;B2K:28.38%;GY2:24.3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杨某丙、杨某丁的户籍证明及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己、胡某乙、陈某某、杨某庚、李某甲、刘某甲、汪某甲、唐某某、刘某乙、汤某某、刘某丙、汪某乙、吴某某、廖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曾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杨某丙、杨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胡某甲,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法院
检察员:郑蓉
2016年7月1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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