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上网追逃),于2016年6月2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查经过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4月份,被告人阳某某、李某甲(已判决)夫妇、李某乙(已判决)、邹某甲(已判决)夫妇四人一起,在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李某乙、邹某甲的租住房内,从事以敲诈勒索信件附PS合成淫秽照片的方式对政府高官和国企领导实施敲诈勒索活动,敲诈信中写明了要求对方汇款到指定账户,威胁三日内不汇款将举报或公之于众。四人约定两对夫妻五五分成,由阳某某、李某甲夫妇提供制作敲诈勒索信件的打印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具体在PS合成淫秽照片和制作敲诈勒索信件过程中,李某甲负责在网上搜索、下载被敲诈对象的照片、姓名、住址等资料,阳某某负责PS合成并打印淫秽照片、制作并打印敲诈勒索信,李某乙也在网上搜索、下载少部分被敲诈对象的照片、姓名、住址等资料及PS合成少量淫秽图片,邹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三人负责填写敲诈勒索信件信封、封装敲诈勒索信件。四人共同制作敲诈勒索信件期间,共制作1200余封敲诈勒索信件,其中约800封由李某甲、阳某某邮寄,400余封由邹某甲负责邮寄。邹某甲为谋私利,将由其负责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截留下来,喊来其姐姐邹某乙(已判决)将原本由四人共同制作好的敲诈勒索信拆开,将敲诈勒索信内的银行账户变更为其持有的银行卡账户,重新打印敲诈勒索信之后与原敲诈勒索信件内的PS淫秽图片装入原信封内贴封好,若信封在拆封时被破坏,就另外用信封照抄上原信封上姓名、地址,邹某甲、邹某乙通过此种方式,将由邹某甲负责邮寄的400余封敲诈勒索信件全部改写并封装好后,由邹某乙带到长沙邮寄出去。邹某乙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中,有一封邮寄给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人民政府陆某某的信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敲诈信中要求陆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9477汇款48万元,经笔迹鉴定,该敲诈信信封上的字迹为李某乙所写。
2016年6月22日,娄底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小区**栋**房间将阳某某抓获。
2016年8月23日,阳某某的亲属代交人民币8万元到双峰县公安局,双峰县公安局于同日将该笔款项扣押并缴入双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搜查、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3.鉴定意见;4.同案人李某乙、邹某甲、李某甲、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阳某某系主犯;犯罪形态系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尾部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贺玲
2016年10月1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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