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印制招嫖小卡片发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东客站、麻园大道周围旅馆房间,同时将招嫖小卡片上的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当嫖客通过微信、电话和段某某联系并谈好价格后,段某某即安排卖淫女前往旅馆房间为嫖客提供性服务。2017年10月6日凌晨,段某某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前往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酒店”**号房间以300元价格向嫖客代某某提供性服务;2017年10月9日12时许,段某某介绍卖淫女燕某某前往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麻园路“**酒店”**房间以400元价格向嫖客申某某提供性服务;2017年10月9日22时许,段某某介绍卖淫女燕某某前往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宾馆”**房间以800元价格向嫖客施某某提供性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酒店住房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牵线搭桥,多次介绍两名卖淫女与嫖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梁道义
2017年12月6日
来源: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印制招嫖小卡片发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东客站、麻园大道周围旅馆房间,同时将招嫖小卡片上的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当嫖客通过微信、电话和段某某联系并谈好价格后,段某某即安排卖淫女前往旅馆房间为嫖客提供性服务。2017年10月6日凌晨,段某某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前往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酒店”**号房间以300元价格向嫖客代某某提供性服务;2017年10月9日12时许,段某某介绍卖淫女燕某某前往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麻园路“**酒店”**房间以400元价格向嫖客申某某提供性服务;2017年10月9日22时许,段某某介绍卖淫女燕某某前往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宾馆”**房间以800元价格向嫖客施某某提供性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酒店住房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牵线搭桥,多次介绍两名卖淫女与嫖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梁道义
2017年12月6日
来源: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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