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街道**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7年2月4日,并于2017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受黄某甲(另案处理)雇佣,和黄某乙(另案处理)一起在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房子前面帮黄某甲私宰病死猪,并将屠宰好的死猪肉拉到玉林市玉州市**进行销售。2016年 9月27日凌晨l时许,民警在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房子前面查处一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死猪屠宰加工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现场查获净重1950 公斤的死猪肉及猪产品。经玉林市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上述缴获的物品为死因不明猪及猪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静惟
代检察员:陈莉
2017年3月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街道**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7年2月4日,并于2017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受黄某甲(另案处理)雇佣,和黄某乙(另案处理)一起在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房子前面帮黄某甲私宰病死猪,并将屠宰好的死猪肉拉到玉林市玉州市**进行销售。2016年 9月27日凌晨l时许,民警在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房子前面查处一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死猪屠宰加工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现场查获净重1950 公斤的死猪肉及猪产品。经玉林市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上述缴获的物品为死因不明猪及猪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静惟
代检察员:陈莉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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