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之地下“六合彩”为何不是开设赌场罪?

2018-01-1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地下“六合彩”定性的争议集中在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上,因此,要厘清其侵犯的客体,就要区分非法经营罪与开设赌场罪各自侵犯的法益。
非法经营罪侵犯了国家关于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和交易秩序。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秩序是国家对市场进行有效管理,形成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进而使得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控作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活动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必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开设赌场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赌博鼓励了妄图投机取巧和不劳而获的思想,不仅严重腐蚀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思想,造成家庭纠纷,更有甚者,会导致出现犯罪率的高发趋势,给社会治安带来巨大威胁。打击开设赌场和赌博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勤劳致富的善良风俗。因此,开设赌场罪不属于财产类犯罪,而是被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我国刑法对于同时侵犯了多个“法益”的犯罪,一般是结合这些犯罪的主观和客观特点,根据其危害的客体的主要方面来决定犯罪分类。尽管在部分农村地区,地下“六合彩”败坏了社会风气,使得村民无心农业生产劳作,对生活秩序具有一定的破坏,但是,笔者认为,地下“六合彩”的泛滥对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造成的巨大冲击,其对正常的彩票市场的扰乱,远远大于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因此,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而不应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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