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之刑法九对本罪的修订

2018-01-0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后获得通过,并将于 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九)》将《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相关内容修订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删除“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适用的行政前置程序
“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行政前置程序在立法之初是为了避免司法权力的滥用和犯罪门槛过低,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但无线电事业发展到今天,使一些不法分子认识到了这一领域的价值,他们利用无线电私设电台谋取非法利益,或是侵入电台、空管、公安甚至军队的专用无线电频率,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据原288条,没有经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行政程序,相关违法行为就无法进入刑事程序。这导致:一方面,许多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个人及组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及流动性,行政机关难以查处,更难责令其停止使用;另一方面,许多违法行为被查处时往往都已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行为的危害性很大,对其责令停止使用已不足以防止危害社会,反而更容易放纵违法和犯罪。所以,此次修订对这一行政前置程序予以删除。
 
2、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修改为“情节严重”
这标志着该罪名由以前的结果犯变为现在的行为犯。
据原288条,相关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入罪。但很多行为的危害性并不仅仅体现在结果上,也体现在行为的影响和危险性上。如行为人擅自使用频率,就有可能对民航、高铁等专用频率或者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频率造成干扰。这些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是具有很大的现实危险,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而情节是一个内涵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等,为满足我国惩治相关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此次修订将该罪的定罪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扩大至“情节严重”。

3、增设一个加重的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

原288条采取的是单一的且较低的法定刑幅度,而在实践中,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行为多种多样,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各不相同,仅仅配置单一的法定刑无法应对多样化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对于一些造成巨大危害的行为,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导致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不相适应。

所以此次修订,一方面,在该罪“情节严重”基本构成之后,再增设一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构成之规定。另一方面,对加重构成犯,设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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