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因共同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某日王某及其朋友徐某多次电话联系李某,并出言侮辱威胁。李某后答应见面,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后又发生争执,最终致使王某轻微伤、徐某轻伤一级。起诉书指控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李某行为的定性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提出起诉书认定的寻衅滋事罪不成立,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推进过程看李某的行为不具有随意性。不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次李某在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律师团队表示赞同,同时指出被害人过错在该案中所起的原因力极大,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有极大影响。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李某行为的定性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提出起诉书认定的寻衅滋事罪不成立,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推进过程看李某的行为不具有随意性。不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次李某在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律师团队表示赞同,同时指出被害人过错在该案中所起的原因力极大,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有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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