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涉嫌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案辩护词2

2018-01-0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二、无充分证据证明“归个人使用”
1. 马XX买理财产品及获利情况是给梅XX汇报过的
关于这个问题,马XX在多次笔录中均提到。不但说给梅XX汇报过买理财产品,还说给梅XX汇报过利息有25万。而梅XX的笔录中没有,应该是侦查人员没有问。在庭审中,梅XX回答辩护人问题时,明确说马XX买理财产品这个是是给他汇报了的,并说关于获利情况,也是给他讲了的,只是究竟有多少利息,自己记不清楚了。由此可知,马XX将这些钱购买理财产品,是在单位负责人梅XX的许可之下进行的。
2. 马XX主观上为自己谋利的证据不足
马XX确实多次讲买理财产品就是为了获利,辩护人不否认这一点。但马XX并没有说是为个人获利还是为公家获利。在两次的庭审中,他明确说是为了单位创收,为了让钱保值、增值。在笔录中他还多次讲,之所以要买理财产品,一个重要的原因还有资金的安全。马XX既然在梅XX的同意之下,保管这些帐外资金,资金安全是他的应有之责。马XX为了让这些钱保值,增值,从而购买理财产品,不能认定是挪用行为。
3.客观上马XX从未动用过买理财产品所得的孳息
从客观行为来看,如果是为了马XX个人获利,马XX就不会向梅XX汇报。没有证据证明马XX动用过这些孳息。也就是说他帐户上的余额,除开转给陈XX的2**万,始终是超过为单位保管这些本金和利息的余额的。而且从2013年购买理财产品开始,到案发,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都没有动用过。不能排除马XX使用小金库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为单位创收的可能性,得不出马XX此举是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结论。对账户内公私款混同,所获孳息无法区分,来认定占有的这种理解,辩护人不能赞同。考虑帐户的特殊性,只要账户内的余额超过应有的本金和利息,就不能认定占有。
我们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看马XX个人主观上的想法,又要看其客观上的行为,来对他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
三、关于指控挪用公款数额证据不足,计算方式无法律依据
挪用公款是典型的数额犯,因为这个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该罪的定罪与量刑。
本罪指控的金额是以进入马XX帐户的金额为准的,指控马XX个人挪用的是1025****元。另外还有马XX与陈XX共同挪用的2**万。总计是1230****元。
1.在同样的账户既存在公款又存在私款的情况下,通常的原则是“先私后公”
本案马XX帐户中公私两种款项混同,他本人对属于自己那部分款项,始终都是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马XX这种反复地购买理财产品,首先要考虑的是有多少是他自己的钱,要先除开,再考虑哪些是使用了公款的问题。而不能只要进入账户的资金就认为是挪用。
2.指控是按进入马XX帐户上的金额计算,许XX转给马XX的45万,也在其中
因此指控的挪用金额中,无疑是包括了许XX的45万的。既然指控这45万是受贿,那马XX至少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笔钱,就不存在挪用。否则这个逻辑就有问题。如果是这样,就存在一个重复起诉的问题。除此外本案涉及的梅XX的贪污以及私分国有资产也包括在其中
因此,本案的具体涉案金额无法认定为指控的1230****元。辩护人还要强调的是,这个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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