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伙同郜某、连某等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诈骗,其中刘某负责拨打电话诈骗被害人,郜某负责发货、收款并分发赃款,连某负责指导及记账,并约定了赃款的分配比例。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中刘某的诈骗金额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根据证据卷显示被害人被骗金额统计会参照快递单据上载明的代收金额,但在部分快递单上未载明代收金额,承办律师提出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刘某的涉案金额。律师团队指出此类案件中金额的认定会综合单据、银行流水、账目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承办律师可就该问题向法院提出疑点。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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